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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直以来,我国知识产权意识就相对薄弱,关于知识产权引发的各种纠纷也时有发生。随着 时代的来临,诸如此类的纠纷也不断攀升。据北京高院公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、十大典型案例和创新性案例。QQ商标争议行政案、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、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等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在列。
近两年,我国各种O2O行业不断涌现,包揽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衣、食、住、行,这正是互联网与传统产业不断融合的结果。在这个发展过程中, 模式的创新和应用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。
遗憾的是,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过程存在一定难度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商业模式无法获得专利保护。这也就意味着同一商业模式出现后,所有人都可以效仿并与之形成竞争关系。核心智力成果无法得到保护,经济实力就成为一个团体竞争的主要力量,创作方缺乏足够的资金的话,最终就只能眼看着自己的果实被别人窃取。
如今想要购物、餐饮、娱乐、叫车等等,只需下载一个软件就可以瞬间完成,这就是互联网时代的诸多商业模式给我们带来的便利。不可否认,近年来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得益于我国开放政策,但若想在这一个行业中做大做强,除了足够的资金,创新能力和有序的管理才是关键。
但纵观现今O2O市场,同类新的产品一抓一大把。因为在商家看来,开创一种新的网络经营方法和技术,需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,并且不一定能得到相应的回报。相比之下,企业之间项目的模仿则显得更加容易。
一个行业要想发展壮大,必须经过行业内的良性竞争而不断升级。但如今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,无序竞争愈演愈烈,创新和发展的脚步也逐渐停滞,行业大抵开始向畸形的发展。
简单地说,市面上同类型的互联网产品大同小异,为了争抢客户只能以烧钱大打价格战的形式进行。一时间,整个互联网市场硝烟滚滚。虽然在这场战争中,消费者成为了最大的受益方,享受了极高的用户体验。但钱烧完以后,商家该用什么留住客户,这是个问题。可想而知,这种畸形的发展方向只会把一个个行业送往毁灭。
正是出于这样的一种顾虑,加强对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大互联网公司的共同愿望。
在2015年互联网大会上就诸如此类的问题提出后,由奇虎360、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、清华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共同编撰完成的《“互联网+”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报告》也随之出炉,并提出以下建议。
首先,建议将“互联网+”新商业模式明确纳入专利法保护范畴;
其次,适当放宽专利的“创造性”标准,将用户体验作为显著进步的考虑因素;
再次,适时考虑将商业方法专利纳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,以适应互联网产品迭代周期较短的特点,同时针对新商业模式创设新的知识产权种类。
这些年,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产业发展飞快,相关的产品交易也日趋频繁。如果不抓紧互联网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,将来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。
为了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知识产权,所以自己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。正确认识到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创新,那么即使在同一行业,个性化的选择也能呈现出不一样的产品,然后走上市场分流,合作共赢的美好局面。一味模仿,然后靠价格战厮杀,最终只是两败俱伤罢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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